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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

    日期:2021-06-04 | 中海生物行业综合 | 浏览:1455 次

   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

    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章程

     

    第一章  总  则

    第一条  为规范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委员会”)工作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第二条  委员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工作,为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。

    第三条  委员会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组建、管理、指导与监督。

    第四条  委员会坚持科学、公正、客观、规范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  组织机构

    第五条 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所长担任;副主任委员3名,委员若干名,均由农业农村部聘任。

    第六条  委员会主要职责

    (一)承担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机构的监督检查、保藏管理相关的技术培训等工作。

    (二)起草和审核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。

    (三)对保藏机构提出的拟销毁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开展评估,并提出建议。

    (四)开展相关国际组织学术交流与合作。

    (五)跟踪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技术发展动态,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。

    (六)审议和修订委员会章程、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。

    (七)承担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。

    (八)完成农业农村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
    第七条 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作为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。办公室设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,该所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,配备工作人员。

    办公室设主任1名,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分管菌(毒)种保藏管理工作的所领导兼任。工作人员若干名,由办公室主任遴选聘任。

    第八条  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:

    (一)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,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,拟订年度工作计划,起草年度工作报告。

    (二)组织筹办委员会相关会议、调研、培训等。

    (三)起草委员会有关文件、会议纪要,承办委员会换届工作。

    (四)组织起草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。

    (五)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  委  员

    第九条  委员会委员应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,应具备开展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机构监督检查、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技术能力。

    第十条  委员基本条件

    (一)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,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。

    (二)具有五年及以上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历,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。

    (三)熟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掌握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的技术规范和要求,熟悉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技术和管理工作。

    (四)认真、诚实、公正、廉洁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。

    (五)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(院士除外),身体健康。

    (六)所在单位同意其参加委员会相关活动。

     

    第十一条  委员的权利义务

    (一)对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工作计划和政策,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

    (二)在参与监督检查过程中科学、公正、明确、充分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。

    (三)可自愿退出委员会。

    (四)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,执行委员会决议。

    (五)遵守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,特别是有关公正性和保密的规定。

    (六)接受农业农村部委托的工作任务,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计划完成负责的工作。

    (七)除委员会许可和委托工作外,不得以委员会名义开展工作。

     

    第十二条 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农业农村部予以警告;情节严重的,取消其委员资格,并予以公告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,依法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  (一)不负责任,弄虚作假,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。

    (二)未经委员会许可,以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。

    (三)收受他人财物等,影响客观、公正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。

     

    第十三条  拟入选专家由单位推荐或行业专家推荐,委员会办公室审核,农业农村部遴选聘任。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。

     

    第十四条  委员每届任期五年,可连续聘任,到期未续聘者自行解聘。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委员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,经本人申请,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,由农业农村部解聘。

     

    第十五条 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、不能遵守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,经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批准,由农业农村部解聘。

     

    第十六条  根据工作需要,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名,经主任委员批准,可以增补或调整委员名单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  工作机制

    第十七条  每届委员会召开1-2次全体会议,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。全体会议应有全体委员半数(含)以上出席。

    全体会议负责讨论决定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,包括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、工作计划,研究和制订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策略、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等。会议形成的重大事项结论、报告和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批准。

     

    第十八条  全体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,应有委员人数三分之二(含)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     

    第十九条  对需要紧急议定的事项或开展的工作,可采用网络会议、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组织,应有征求意见人数三分之二(含)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专家组形成的意见由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备案。

     

    第二十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或有关活动时,应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  经费管理

   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。

    (一)组织召开委员会相关会议。

    (二)委员会办公室日常运转。

    (三)参与国内外学术及技术交流。

    (四)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他费用。

    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应加强对工作经费的管理。

     

   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财务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  附  则

    第二十三条  本章程由全国动物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保藏管理专家委员会讨论通过,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生效。

    第二十四条 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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